普遍监管检疫的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51页(800字)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立法中,对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范围规定得越来越广泛和严格,几乎把所有动植物及其产品都规定为检疫对象。动物包括饲养、野生的一切活动物;动物产品包括皮张、毛类、肉类(火腿、香肠、咸肉)、脏器、油脂、水产品、奶制品、蛋类、血液、骨、蹄、角、动物性药材、精液和胚胎等;植物包括栽培植物、野生植物及其种子、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等;植物产品包括粮食、豆、棉花、油料、麻、烟草、干果、鲜果、蔬菜、生药材、木材、饲料、工艺草编制品等。一些国家还包括卫生和质量卫生(如农残、兽残和毒残等)。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特别是农业发达国家对入境火车、飞机、轮船等交通运输工具检疫要求十分严格,对其所有食品库进行监管,对垃圾实施无害化处理。如澳大利亚检疫法中,仅对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的检疫规定多达40余个条款,而且违法处罚十分严厉,情节严重的,可判罚1万澳元或5年监禁。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集装箱运输也越来越繁荣,由于集装箱体具有木质结构,并能携带土壤和病虫害,故许多国家对进境集装箱实施全面检疫或处理。如新西兰动物法规定,禁止将土壤、沙子、粘土、包装箱、包装材料、集装箱等进口或引入新西兰,凡不遵守规定者将处以1千新元以内罚款。动植物检疫法律还规定,凡需入境的集装箱要提前申报,到指定地方拆箱检疫,对无检疫证书的作退货或截留检疫处理;由于申报不实,对未装动植物产品的集装箱要抽查5%,如果发现带土,则该批货物都要进行检疫。另外,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对邮寄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也都规定要实施检疫。几乎所有国家法律都规定禁止进口动植物病原体、害虫、有害生物、动物尸体、土壤,限制进口疫区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1991年10月,中国颁布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科学地吸取了动植物检疫国际惯例和大多数国家的做法,在控制检疫范围方面既适当、明确,又体现了普遍监管检疫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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