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野生动物管理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86页(210字)

中国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1)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2)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3)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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