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不动产转移效力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75页(212字)

新加坡1985年《土地权属法》第102条规定,根据本部分规定,对任何转移申请进行登记后,即产生以下效力:(1)在土地登记中确立的已故所有者的地产与权利,连同属于或从属于其上的地役权、权力和利益,均应转让给已登记为所有者的人。(2)被批准申请人应为此目的托管土地,该土地是可以依法申请继承的。按照本法规定,尽管他有可能被指明为只具有受托人资格,但他应被视为土地的绝对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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