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生野生动物捕捉许可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90页(609字)

中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禁止捕捉、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确需捕捉的,必须根据本条例规定的需求范围,申请特许捕捉证,其程序:(1)需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和捕捉地的省级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2)需要在本省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省级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3)需要跨省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省级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捕捉地的省级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本条例规定,取得特许捕捉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特许捕捉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捕捉,防止误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破坏其生存环境。捕捉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向捕捉地的县级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查验。本条例还规定,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由有关部门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并处以相当于捕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捕获手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倒卖、转让特许捕捉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罚款幅度为5万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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