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动物免疫接种区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28页(317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1.4.4.1条规定,在无疫病国家,为防止外来威胁,或在有疫情的国家可谨慎进行免疫接种,建立实施免疫接种无疫病区。宣布无疫病必须要有令人信服、深入有效的疾病监测证据支持。怀疑爆发疾病必须立即调查,建立免疫接种的无疫病区要求其周围边界实施一段时间后再正式宣布建成。无疫病区从仍有疾病的其他地区或国家引进易感动物时,必须按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的适当控制措施进行。动物必须应用试验证明感染与否,然后实施免疫接种,并标记永久性可识别的标志后才可进入该无疫病区。无疫病区不应当从感染地区或国家进口可能引进疾病的动物或动物产品,除非实施严格的进口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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