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进境禽肉产品检疫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39页(648字)

泰国进境动物产品检疫法规中,对进境禽肉及其可食用产品的检疫作出规定,其主要内容是,向泰国出口禽肉及其可食用产品的国家必须提出如下证明:(1)出口国没有瘟。(2)产品应附有出口国官方兽医机构签发的兽医健康证书、证明:①屠宰前至少12个月至出口时,出口国没有鸡瘟;②禽类在出口国出生、饲养或者在出口国停留不少于30天;③在官方兽医监督下,产品在指定的一个符合卫生标准的企业加工,并且产品应来自在屠宰前、后检验均未发现疾病的禽类;④在一定水平上,产品不包含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防腐剂、添加剂及其他物质;⑤产品应适合人类食用且在出口前采取了所有的预防措施以防止污染;⑥产品贮藏不得超过3个月,加工及包装日期应注明。(3)鸭及其产品还应附加证明,鸭来自于过去12个月内没有发生鸭病毒性肝炎及鸭病毒性肠炎的农场。关于禽类检疫,应符合下列要求:(1)出口国没有鸡瘟;(2)没有鹦鹉热;(3)动物应在出口国指定的动物园或批准的检疫所至少检疫3个月,或者在出口前的3个月内,动物饲养场没有发生任何流行病;(4)动物在出口时没有任何传染病迹象,包括体外寄生虫,动物是健康的,且适合运输;(5)运输动物的设施应设计合理,避免动物受伤或不必要的痛苦;(6)动物应附有由出口国官方兽医官出具的兽医健康证书,证明:数量、品种、种类、性别、年龄及动物的特征标记以及上面1条-4条提到的条件;(7)动物到达进境口岸后,须在一个指定的场所或动物园、检疫所经过至少30天的隔离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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