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动物过境防病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30页(493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1.5.3.1条规定:(1)动物和蜜蜂必须过境时,与出口国有正常商业交易任何国家,负责边境口岸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兽医当局收到计划性过境通知的条件下,都不应当拒绝过境。条件是过境通知必须说明动物的种类和数量或蜜蜂的批量、运输方式及根据事先安排出入境的边境口岸及过境国授权的日程。(2)必须过境的任何国家,如果在出口国或日程上的前一过境国存在被认为有问题,能对其动物或蜜蜂传播某特定疾病时,可拒绝过境。(3)任何过境国可要求出示国际动物健康证书。并可由官方兽医对蜜蜂的健康状态进行检查,过境条件为封闭式工具或集装箱运输的除外。(4)如果官方兽医检查表明,过境动物或蜜蜂感染或患有任何法定申报的动物疾病,或者国际动物健康证书不正确及/或没有签名,即可在过境口岸拒绝动物或蜂群通过其领土。在这种情况下,必须立即通知出口国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以便有机会核对并纠正证书。若确认患有动物疫病或不能纠正证书,过境动物或蜜蜂须退回出口国或(就地)捕杀或销毁。(5)本条不适用于安全封闭车辆或集装箱运输的蜜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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