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沃尔特水资源保护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05页(300字)
上沃尔特水法律中,对有害影响预防规定,防洪执行机构在听取有关技术部门的咨询和建议后,可命令修建某些防洪工程。不允许森林所有者在加剧冲蚀和洪灾地区砍伐林木。关于水污染控制,规定国家卫生部可以制定卫生法规来监督、管理饮用水、水井和洗涤地点、控制废水以及污水坑处理标准。还规定,可在城市饮用水源周围建立防止污染保护区。关于水工建筑物管理和保护,规定凡进行与水道有关的各种工程都需事先经过批准。装有机械设备的给水工程,其所有者要向管理部门提出详细说明,并应受到国家官员的监督。关于建立保护区,规定凡已实行水利计划的地区,该地区的用水由当地水资源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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