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陆螺旋蝇蛆病和旧大陆螺旋蝇蛆病进口检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44页(216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3.1.8.3条规定:(1)到达进口地点时,所有动物必须在官方兽医监督下,进行伤口及可能出现的新大陆或旧大陆螺旋蝇蛆感染的彻底检查;(2)每批结束时,检疫区及车辆上的垫料应立即集中起来,并予以焚毁。第3.1.8.4条规定,新大陆和旧大陆螺旋蝇的幼虫时期依赖于动物的活体,而不可在动物产品或坏组织上存活;因此,对这些产品进行限制是不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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