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草地建造公布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45页(332字)
韩国《草地法》第6条规定,当许可厅依据本法规定的调查结果而认定该土地适合草地建造时,须公布该当土地为草地建造地区,并通知土地所有者及利害关系人。第7条规定:(1)为了国土的有效利用和地区发展,许可厅对于认定需要建造草地的地区,可在本法规定的调查后,经设置在该当机关的委员会的审议,将之确定为建造草地的基地建造地区,并公布之。(2)当许可厅依据第1项之规定而公布了基地建造地区时,须制定草地建造计划,并将之通知利害关系人。(3)第1项规定的基地建造地区内的土地所有者,须依据第2项规定的草地建造计划的规定,在计划规定的期间内申请本法规定的草地建造许可。但是,当有天灾地变及其他不得已之事由时,许可厅可延长申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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