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土地私有化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00页(725字)

1990年12月至1992年10月,俄罗斯联邦通过《所有制法》、《关于国家企业和地方企业私有化法》、《俄联邦1992年国家企业和地方企业私有化国家纲要》。上述法律提出:农业私有化基本方针是在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私有化的基础上对农业进行制度变革;土地改革的目标是在重新分配土地、实行地段私有制、建立土地市场和形成土地使用的合理结构的基础上综合改造土地关系;土地改革的出发点是农业商品生产者在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基础上进行农业生产,并有权进行土地买卖、赠送、继承、抵押和转让。1993年5月30日,俄联邦政府批准《公民有权买卖地块的决定》,规定公民有权将用于个人副业、别墅园地、果菜园及个人住房建设所需的地块进行买卖。买卖双方之间的交易应根据契约进行。1993年10月27日,俄罗斯总统发布《关于调整土地关系和发展俄罗斯土地改革的命令》。命令规定:公民和法人是土地所有者,有权出售、继承、赠送、抵押、出租、交换以及把全部土地地段或其一部分作为股份投入股份公司、合伙公司、合作社的法定资金。还规定:土地属农业企业集体共同所有或共同的份额所有时,必须向其每个成员发放土地所有权的证明书,并指明土地份额的面积。土地份额所有者有权不经其他共有者的同意,将自己的一份分出来经营家庭农场、出售、抵押和交换。1993年12月12日俄罗斯全民投票通过《俄罗斯联邦宪法》。宪法规定: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可以成为私人、国家、地方或其他所有制形式的财产。还规定:公民及其团体有权拥有私人土地;对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的掌管、使用和支配由其所有者自由实施,但不要破坏环境和损害他人的权利与合法权益;使用土地的条件和程序依照联邦法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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