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海洋水产资源开发指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15页(302字)

日本《海洋水产资源开发促进法》第5条规定:(1)都道府县对在其沿岸区域内,自然条件适合开发基本方针中规定的第3条第2款第(1)项自然条件有关标准的一定区域,从渔业经营者的经营状况及水域利用状况来看,通过促进水产动植物的增养殖,适合于发展沿岸水产业生产的区域,可指定为沿岸水产资源开发区域(2)都道府县要指定开发区域时,必须听取有关市町村的意见,并同农林水产大臣协商。(3)农林水产大臣对前款规定进行协商时,必须听取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意见。(4)根据农林水产省令的规定,开发区域的指定必须予以公布。(5)都道府县指定开发区域后,必须上通知有关市町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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