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土地租赁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79页(616字)

俄罗斯1994年《民法典》第607条规定:(1)可以将土地和其他独立的自然客体、企业和其他财产综合体、厂房、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运输工具和其他在使用中不丧失其自然属性的物出租。法律可以规定禁止或者限制出租财产的种类。(2)法律可以对土地和其他独立的自然客体出租的特殊性作出规定。(3)在租赁合同中应当指明能够明确地确定作为应交付的租赁客体的财产数据。在合同中缺乏这些条款时,视为双方未就应当交付的租赁物达成协议,而相应的合同视为未签订。第608条规定,财产出租的权利属于财产所有人。出租人也可以是法律或者财产的所有人授权将财产交付出租的人。第609条规定:(1)租赁合同的期限超一年的,而合同的一方为法人的不论期限如何,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2)不动产租赁合同应当进行国家登记,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规定以后将财产的所有权移转于承租人的财产租赁合同,应当按照对该类财产的买卖合同规定的形式签订。第610条规定:(1)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限依合同的规定。(2)如果租赁期限在合同中未确定,租赁合同视为不定期合同。(3)法律可以对特种类型的租赁,以及特定种类财产的租赁规定最长的合同期限。在此情况下,如果租赁合同中没有规定期限并且任何一方在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届满前,均没有要求撤销合同,合同在最长期限届满时终止。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的,视为与最长期限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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