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纳渔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33页(612字)

加纳南临几内亚湾,渔业以海洋捕捞为主,产品主要供国内消费。国家于1963年颁布《领海和大陆架法》,1968年颁布《关于修改1963年领海和大陆架法的法令》,1977年重新颁布《领海及大陆架法》。加纳重视渔业管理,1964年颁布《渔业法规》,1972年、1977年、1979年重新修订、颁布。1977年颁布《渔船(一级和二级工程师资格证书)法规》。1979年颁布《渔业法令》,对外国渔船捕捞、机动船捕捞业等作出规定。为加强渔业管理机构建设,加纳1980年颁布《渔业委员会法》。该法共5部分27条。主要对加纳渔业委员会的设立、委员会的宗旨和职责、委员会管理与委员会工作人员、财务管理等作出规定。其中规定:(1)渔业委员会为法人团体,有获得和掌握任何动产或不动产的权力。(2)委员会由农业部、渔业局、渔民协会、合作渔业协会、农业开发银行、国家投资银行等方面代表组成。(3)委员会负责对加纳所有渔业资源的利用进行管制和管理,并负责协调渔业资源利用方面的政策;可向政府就捕捞业问题提出建议;可听取和解决被害人有关捕捞问题的意见;委员会不得进行商业经营活动。(4)设立委员会基金会,基金包括所有补助金、财政拨款和各界赠款;委员会行使职责时,可以酌情收取合理的费用。(5)委员会可以制定必需的法规,可规定对违反法规者处以不超过5万新塞地的罚款或处以不超过5年监禁或两者并罚的处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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