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渔业许可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75页(261字)

越南1989年颁布《保护和发展水产资源法》规定,由水产部部长规定各种必须登记的开发工具、技术,禁止使用或限制使用的技术、海上生产线、区域的划分,开发力量每年按季转场;使用水产部规定必须登记的各种开发技术及工具的组织、个人,必须持有国家权力机关发给的许可证书;各组织之间或组织与个人之间关于登记制度、许可证收发制度的申诉和纠纷,由同级政府和已签发许可证的有权限的国家机关解决。该法还规定,凡违反许可证发放规定者,可按其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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