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渔业管理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82页(210字)

巴林渔业法令对渔业管理机构作出规定:(1)国家商业农业部设置的渔业资源局负责签发渔业捕捞许可证。(2)渔业资源局应保持渔船捕捞许可证登记和建立、使用渔栅许可证登记。(3)应在渔业资源局保留一名专职注册员,负责建造和使用渔栅许可证登记注册工作。(4)渔船所有人在获取捕捞许可证之前,必须在渔业资源局申请渔船登记注册。(5)渔业资源局应保持一本登记册作为渔船许可证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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