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利亚渔政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12页(352字)

尼日利亚1971年颁布《海洋渔业法令》规定:(1)尼日利亚许可证发放官员、陆、海、空军中的受命军官、警衔不低于助理警察长的警官、级别不低于助理海关监督官的海关官员,依法任命的商船运输检货员或检查员、政府特派员书面任命的任何其他人等,为实施本法令,有权在尼日利亚领海水域范围内行使保护、管理、处理渔业事宜的职责。(2)上述人员有权要求持许可证的机动渔船船主或负责人出示许可证、展示捕设备及渔获物;有权登上任何渔船对捕鱼设备进行检查;有权将被指控的罪犯及机动渔船、捕鱼设备和渔获物带往最合适的港口或警察局。行使上述权力时,无需得到批准或办理其他手段;在罪犯出卖渔获物期间,可以扣留其非法所得。(3)政府渔业特派员可依法制定法规,保护尼日利亚海洋渔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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