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海绵渔业捕获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21页(402字)

菲律宾《渔业条例》第14条第81款对非法采集海绵的处罚中规定:(1)任何违反本条例第7款规定捕获、采集、收集、出售、交换、装运或出口海绵的人,应对其提起诉讼和定罪,每次违法,由法院处以20比索-500比索的罚款或不超过6个月的监禁,或二者并罚。(2)如任何团体或公司违反或引起违反本条例第7条任何条款的,根据其所犯罪行,每次违法,由法院处以100比索-1000比索的罚款;任何团体或公司的任何人员、职员或雇员违反或引起违反上述条款的,或者帮助、唆使、协助违法的,或者自动承认违法的,根据其所犯罪行,对每次违法,由法院处以不超过500比索的罚款或不超过6个月的监禁,或二者并罚。(3)任何人被发现从菲律宾水域内采集直径小于10厘米的商业性海绵,除用于在菲律宾水域进行海绵养殖外,除了根据本款规定进行处罚,还将废除其海绵采集的特许权,并将非法所得全部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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