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加拉国渔业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22页(572字)

孟加拉《海洋渔业法》第41条妨碍受权官员等执行任务罪规定,凡蓄意妨碍任何官员依照本法授予他的权力属违法行为,应处以不超过3年的监禁或处以不超过10万塔卡的罚款,或二者兼之。第42条蓄意毁坏渔船等规定,凡蓄意或非法损坏或毁坏渔船、栅、渔具或捕鱼器械者,属违法,应处以不超过3年的监禁或处以不超过10万塔卡罚款,或二者兼之。第43条违反许可证条款规定,凡违反许可证上任何条款属违法,应处以不超过3年的监禁,或处以不超过10万塔卡的罚款,或二者兼之。第44条为逃避没收或检查所进行的破坏活动规定,凡毁坏或抛弃鱼、渔具、捕鱼器械、炸药、毒药及其他有害物质或其他物品,企图逃避因违反本法及其实施细则所受到的没收和检查均属违法行为,应处以不超过3年的监禁或处以不超过10万塔卡的罚款,或二者兼之。第45条没按规定的做标志的船规定,凡在孟加拉国渔业水域用拥有渔船或进行作业,没有按规定形式标志属违法行为,应被处以不超过25000塔卡罚款。第46条船长对本船犯法者的责任规定,属于渔船的或渔船上的任何人,若有违反本法及其实施细则之规定,其船长也属违法,应被处以不超过5000塔卡罚款。第47条违法的处理规定,如果违反本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所罚的款数在5000塔卡以上,受权官员可处理最大罚款数的1/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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