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加拉国渔船权属更改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41页(268字)

孟加拉国《商船法》第392条所有权的更改规定:(1)凡没有事先得到政府或由政府任命负责这方面事务官员的书面批准许可,任何人不得转让或获取任何按本章规定已登记的渔船或这些船的利益,并且任何与本条款相违背的交易均无效。(2)每一渔船所有权的更改必须由已登记的船主和新船主共同以规定方式向登记员报告,登记员就有关所有权更改问题提出他认为适当的询问,并将新主人的名字记入渔船登记簿并背出登记证书。(3)无论何人凡违反本条的任何规定每次犯法应处以长达1年的监禁或处以1万塔卡的罚款,或二者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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