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纳渔船雇佣人员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43页(248字)

加纳《渔业法令》第6条规定:(1)在加纳水域作业的机动渔船船主必须在船上雇佣不少于该船总船员人数的50%的加纳人;(2)本条第(1)款不适用于在加纳水域从事为期不超过3个月的渔获物转运作业的外国机动渔船;(3)本条第(1)款不适用于许可证发放官员确信没有足够的合格加纳人可受雇于该船的任何渔船;(4)凡违反本条第(1)款规定者都应被视为犯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对其即决判处总金额不超过5000新塞地的罚款或者判处期限不超过两年的监禁,或者两者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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