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船满期保险费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78页(340字)
日本《渔船损害等补偿法》第113条规定:(1)满期保险的保险费由因期满应缴纳的有关保险金的保险费部分和因期满前损害保险事故应缴纳的有关保险金的保险费部分组成。(2)满期保险的保险费率中,与损害保险费中纯保险费相应部分的费率为该满期保险各保险费期间开始之日适用的该组合普通损害保险的纯保险费率,乘以普通损害保险危险等级中的吨位等级,此外,组合根据农林水产大臣划定的各等级的保险期时间,以章程规定的比例而得到的率值。(3)根据前款规定,组合规定的比例,普通损害保险的吨位等级,其他同款中由农林水产大臣划定的等级及保险期的期间等级不得低于第138条中农林水产大臣确定的比例。(4)满期保险的保险费,根据政令规定,在每个保险费期间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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