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1页(389字)

规范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制度的行政法规。1983年12月17日国务院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该条例共6章28条,其立法宗旨是为了加强对城市私有房屋的管理,保护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发挥私有房屋的作用,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该条例规定的适用范围为直辖市、市、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县城、工矿区内的一切私有房屋。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权,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侵占、毁坏。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人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所有权,不得利用私有房屋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私有房屋时,建设单位应当给予所有人以合理的补偿并对使用人予以妥善安置。城市私有房屋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机关依该条例管理。该条例还对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权登记、买卖、租赁、代管等事项作了详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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