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8页(420字)

达到法定人数的公民可根据自己的意愿提出宪法或法律的议案,提交立法机关按立法程序通过或直接由全民公决的权利。创制权是一种直接民主的形式,是主权在民的体现。但这种制度只宜在小国或联邦中推行。根据《瑞士联邦宪法》第120条的规定,5万名公民可提出宪法修正案,提交全民公决。奥地利、意大利、巴拿、古巴、索马里等国家也在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的创制权。创制的范围包括宪法创制和法律创制。创制的方式可分为直接创制和间接创制。直接创制指议案直接交公民复决,间接创制指议案交立法机关按立法程序审议通过。创制权不是漫无边际的,实行创制权制度的国家对创制权都作了限制。主要限制是:①创制权不得涉及国家机关的设置和版图;②创制权不涉及国家预算和财政税收;③创制权不得涉及军事和国防。创制权在学术上是颇有争议的。从积极的意义上看,它有助于培育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民主观念,防止立法机关的专断和懈怠,防止政党操纵国家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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