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0页(1031字)
简称村委会。我国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是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出现逐步建立的。1982年《宪法》用国家根本法的形式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了贯彻落实宪法的这项规定,1987年4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草案)》,并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草案的完善和修改工作,待最后审议后颁布试行。1987年11月24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对村民委员会的性质、任务、活动原则、组织机构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的关系不是上下级的行政领导关系,而是指导、协助的关系。基层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协助基层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这是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所决定的。村民委员会的规模和设置必须适宜,过大过小,都不便于群众自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7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一般设在自然村。因我国农村情况不完全相同,山区和平原,南方和北方,自然村有大有小,大的有1000多户人家,小的有三五户人家,所以第7条又规定,几个自然村可以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大的自然村可以设立几个村民委员会。第7条还规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人员,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他们均应遵守村规民约。村民委员会讨论有关上述单位的事项时,他们应派代表出席会议。村办集体所有制企业人员参加村委会。其他集体所有制企业人员是否参加村委会,由企业和村委会协商决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并由村民直接选举,任期3年。村委会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其主任一般由村委会成员兼任。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公安部发布的《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的规定,其副主任和委员应均由群众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的任务与居民委员会相似。到1994年底,我国农村通过村民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了100多万个村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