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行政诉讼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8页(1390字)
德国行政诉讼运作的过程、方式和步骤。德国行政法院分为三级,每级法院都既可能是初审法院又可能是终审法院。一个案件既可能是一审终审,也可能要经过二审、三审。一般来说,行政诉讼通常包括以下程序:
起诉 整个行政诉讼程序的起始点。当事人向行政法院起诉要提起诉状,而且要符合法定条件:①争议的内容属于行政法院主管;②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法院提起;③原告具备起诉资格,个人或组织只有在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或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才可起诉,而且不同类型的诉讼对原告有不同的要求;④穷尽行政救济,对于确认无效之诉和强制履行之诉通常应先进行异议审查程序;⑤选择正确的诉讼类型;⑥起诉形式合乎规定,起诉必须由原告或其代理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特殊情况由当事人口述,由法院记录;向联邦行政法院起诉则必须通过一位律师或一位大学法学教授提出;⑦符合行政诉讼的时效要求,法律对于确认无效之诉和强制履行之诉的诉讼时效有严格的规定,对其他类型的诉讼没有严格的诉讼时效要求;行政诉讼的时限原则上为1个月,行政机关没有告知起诉期限或告知不清的为1年;⑧提起诉讼请求审查的事项应不是正在审判过程中正在审理的事项。
受理 符合上述条件的起诉,行政法院应予以受理,否则即予以驳回或移送其他法院或退回当事人补足条件后受理。
审理 德国行政诉讼的审理具有下述特点:①庭审采用审问式,法院控制着双方当事人的抗辩,可以要求当事人提出法院认为正确判决所需的证据与证人。②实行诉权处理原则,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有权决定是否起诉,是否改变诉讼请求和撤诉等。③程序迅速简便,行政法院通过简易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对于无疑难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的案件,行政法院甚至不经过口头听审即进入判决程序,但多数行政案件进行口头听审,行政法院通过让双方当事人充分表述自己的意见然后作出判决。④程序公开,行政诉讼均公开进行,除非案件涉及到国家安全、公共秩序与公共道德,或者涉及到个人的隐私权、合法权益的保护或未满16岁的公民时,才可不公开。⑤自由评价证据,法院不受当事人双方提出的抗辩和证据的约束,依据诉讼记录和诉状,各种补充资料等形成内心确信,对证据作出合理评价。⑥对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当事人在初等和高等法院中进行诉讼不要求必须聘请律师,法院有义务帮助当事人解决有关法律程序和法律技术方面的问题。⑦实行公益代表人制度,在行政诉讼中,由联邦最高检察官和州高等检察官、地方检察官作为联邦、州和地方公共利益的代表人出席法院诉讼,捍卫公共利益,他们可提起上诉和提出有关诉讼要求,以实现对公共利益的保护。
判决 行政法院可以作出下述五种判决:①确认无效的判决;②强制履行的判决;③宣告性判决;④变更性判决;⑤确认补救的判决。
执行 行政诉讼判决的执行分为对行政主体的执行和对行政相对人的执行。对行政主体的执行除适用普通法院程序外,对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行政主体还可处以2000马克的罚款,并可反复适用。对于行政相对人的执行主要依据《行政执行法》进行,也可补充适用普通法院的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