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03页(2919字)

法国解决行政争议,行使行政审判权的组织。法国行政法院尽管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专门审判机关,具有司法性,但它却隶属于行政系统。法国行政法院按管辖权限的大小,可以分为专门行政法院和普通行政法院。前者只对特定的行政事项具有管辖权,如审计法院、财政和预算法院。后者管辖的行政争议范围广泛,凡不由专门行政法院管辖的争议,都由其管辖。普通行政法院有最高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法庭三级。地方行政法庭对行政争议有普遍的管辖权,凡不由其他行政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都由它管辖。

最高行政法院 法国行政审判组织系统中最高级别的法院,在法国行政法制度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对法国行政法的发展作出了卓越的贡献。法国行政法的许多重要原则、制度、观念都是在最高行政法院的判例中确立的。最高行政法院的前身是国家参事院,它创建于1799年。在1872年以前,国家参事院只是国家元首的咨询机关,对行政案件只能审理,提供解决方案,无权独立作出判决。1872年,法国国民议会通过一项法律,赋予国家参事院委任审判权,以“法国人民”的名义而不是以国家元首的名义进行审判。从此,国家参事院在法律上成为法国的最高行政法院,但此时,当事人在向最高行政法院起诉前,必须先向部长申诉,对部长的决定不服才能向最高行政法院起诉。1899年,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在卡多案件中确立了一项原则: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可以直接向行政法院起诉,而无需先向部长申诉。从此以后,最高行政法院对于行政争议案件,取得了完全的管辖权。这标志着法国行政法院体系的完全建立,法国行政法也随之逐步发展、完善起来。根据1953年的行政审判组织条例和公共行政条例的规定,一切行政诉讼案件,凡法律没有规定由其他法院受理的,都由地方行政法庭管辖。最高行政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权限,以法律规定者为限,故其成为特定权限的行政法院。1963年的判例,1980年的法律和1987年的法律对最高行政法院的组织、权限进行了较大的改革。

最高行政法院现设下列职位:①二级助理办案员;②一级助理办案员;③查案官;④普通职最高行政法官;⑤各组组长和副组长;⑥最高行政法院副院长(由其领导全院工作);⑦院长(由政府总理兼任,但不参加行政法院的工作,遇有特别重要会议时,由司法部部长代表出席)。最高行政法院的实际最高领导人是副院长。以上各类是永久职位,大约200人左右。除此之外,还有下列临时人员:①特别职最高行政法官12人,任期4年,选自各界有成就的专家,只能参加行政组的工作,不能参加诉讼组的工作;②政府特派员,最高行政法院行政组讨论某一问题时,有关部长可以派1名高级代表出席,陈述意见;③部长在最高行政法院讨论其主管的事务时,可以出席。最高行政法院成员属于司法部领导,但不是司法审判官员,不享受司法审判官员所特有的保障(法官终身制)。最高行政法院分为以下3组:①行政组,其任务是向政府提供咨询意见。目前共设有4个行政组:内政组、财政组、公共工程组、社会组。②诉讼组,它是最高行政法院中具有重要作用、人数最多的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3人,分为10个小组,每小组设组长1人。行政案件的预审和判决分别由不同的小组进行。诉讼组还设有判决庭和判决大会,分别由诉讼组组长、副院长领导,专门审理疑难案件或涉及重要原则的案件。③报告和研究组,它是根据1963年最高行政法院改革报告而设立的,设组长1人,行政法官10至12人。该组负责拟定每年向总统提出的报告,总结最高行政法院的活动,并以最高行政法院的名义对法律、行政条例和日常行政提出改革意见,还负责提出行政法院判决的执行措施。

最高行政法院具有以下职能:①咨询职能。最高行政法院是法国政府最重要的咨询机关。政府作出某些决定,有时依法律规定必须咨询最高行政法院的意见。此外,政府对于其他事项也可任意咨询最高行政法院的意见。对于依法必须咨询的事项而未咨询的,所采取的行为无效,但咨询其意见并非必须采纳其意见。②审判职能。这是最高行政法院最主要的职能,共涉及三方面:一是初审管辖权,即由最高行政法院作为行政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同时也是终审法院。这类案件只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别重大或有特殊性的案件。二是上诉审管辖权,即作为地方行政法庭的上诉审法院。三是复核管辖权,法国行政诉讼采取两审终审制,当第二审终审后,当事人仍不服,可以请求最高行政法院就法律问题进行审查,即复核审诉讼。最高行政法院可以撤销适用法律错误的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判决,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自行判决。复核审适用于全部不以最高行政法院为上诉审的行政案件。③裁决行政法院系统内部的管辖权。最高行政法院通过管辖的合并、指定和移送,调整行政法院系统内的管辖权。④指导下级行政法院的工作。

上诉行政法院 法国专门受理地方行政上诉案件的行政法院。20世纪80年代以来,法国最高行政法院每年收到的上诉案件激增,很多案件积压二三年尚未及处理,为了改变这种状况,1987年12月31日的行政诉讼改革法设立了5个上诉行政法院,分担最高行政法院大部分上诉审的管辖权。每一上诉行政法院所管辖的地方行政法庭的数目不等,海外省的几个地方行政法庭,都受巴黎上诉行政法院管辖。上诉行政法院院长由最高行政法院的一名普通职最高行政法官担任。地方行政法官被任命主持上诉行政法院工作时,同时被任命为最高行政法院普通职最高行政法官。上诉行政法院的职权为受理不服地方行政法庭判决的上诉案件,但地方行政法庭的以下三种上诉案件,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辖:①关于解释及审查行政决定的意义及合法性的上诉案件;②关于行政条例的上诉案件;③关于市镇议会及省议会选举的上诉案件。专门行政法院的上诉案件,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时,上诉行政法院才有管辖权。

地方行政法庭 法国本土和海外省的地方行政审判机构。它由拿破仑时期各省设立的省参事院演变而来。法国本土现有26个地方行政法庭,以所在地的城市命名。海外7个省各设立1个,全国共33个。行政法庭由于工作量不同,规模大小也不一致。每个法庭至少设1个审判庭,有的设2至3个。巴黎行政法院分为7个组,每个组设2个审判庭,每个审判庭设1名审判长,3名行政法官(其中一名行使政府专员职务)。案件的判决原则上由3名行政法官(包括审判长)合议作出。某些简单的行政案件,可以由1名行政法官单独判决。行政法庭的主要职能是审理行政案件,此外也有咨询职能,但不像最高行政法院那样有专门处理咨询事务的机构,而是咨询、审判职能由同一机构行使。

行政争议庭 法国海外没有建省的领地内受理行政诉讼的机构。由于海外领地或已独立,或已建成海外省,现在的行政争议庭只存在于瓦科斯群岛和富图纳群岛以及约特群岛。行政争议庭在审判的独立性和职权上都不及行政法庭。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