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行政处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45页(292字)
国家卫生防疫机构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行为依法给予的行政制裁。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①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②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的;③拒绝卫生监督的;④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其中,对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应对受害人赔偿损失。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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