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决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54页(286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一个专门决定。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同时,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决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第31条和第62条第13项的内容,作出两点规定:①自1997年7月1日起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域包括香港岛、九龙半岛,以及所辖的岛屿和附近海域。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区域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