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21页(504字)

国家民政、公安等部门对城市中流浪乞讨人员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将城市中的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收容后,强制送回其原户口所在地区。其目的是为了挽救、教育和安置他们,以维护城市的社会秩序和安定。国务院于1982年5月发布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依据该《办法》,民政、公安部门可对家居农村流入城市乞讨的、城市居民中流浪街头乞讨的、其他露宿街头生活无着的人员予以收容、遣送。被收容人员应服从收容、遣送,如实讲明姓名、身份及家庭住址等情况,遵守国家法规及收容站的规章制度。收容、遣送工作由民政、公安部门负责。国家在大城市、中等城市、开放城市和其他交通要道流浪乞讨人员多的地方,设立收容遣送站。对被收容人员应及时遣送。省、直辖市、自治区之间的遣送工作,采取对口接收的原则,由对口遣送接收的收容遣送站统一接收、转送。被收容人员的安置工作,由其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对遣送回去的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责成有关单位妥善安置,认真解决其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对无家可归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安置;对遣送回去的被收容人员,户口已经注销的,公安部门应当准予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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