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80页(689字)
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权的非国家机关组织。首先,被委托的组织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其他国家机关,它们的基本职能不是行使行政职权或其他国家职权,而是从事其他非国家职能性质的活动。其次,被委托的组织仅能根据委托行使一定的行政职权,而不能行使一般的行政职权。所谓“一定的行政职权”,指委托行政机关委托其行使的并且依据法理是允许委托的某种行政职权。有些行政职权,根据法理是不允许委托非行政机关的组织、个人行使的,如行政立法权、对行政相对人实施涉及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权,颁发营业执照或其他重要许可证照权。第三,被委托的组织行使一定的行政职权是基于行政机关的委托,而非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因此,其行使职权是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而不是以被委托组织、个人自己的名义进行,其行为对外的法律责任也不是由其本身承担,而是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第四,被委托的组织与委托行政机关之间具有相应的内部权利义务关系。被委托组织的主要权利有:①取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管理手段和工作条件;②依法行使被委托的职权和办理被委托的事项;③取得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经费和报酬;④请求有关行政机关协助排除其在履行职责中所遇到的障碍;⑤向委托行政机关提出变更委托范围和改进相应领域行政管理的建议。被委托组织主要义务有:①在委托行政机关委托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超越委托权限;②依法办事,不徇私舞弊、以权谋私;③接受委托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向委托行政机关请示、汇报和报告工作;④认真履行被委托的职责,热情为相对人服务,听取相对人的意见,接受相对人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