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效率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07页(1241字)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主要涵义是: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能时,要力争以尽可能快的时间,尽可能少的人员,尽可能低的经济耗费办尽可能多的事,取得尽可能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现代行政管理不仅要求与法治相联系,依法行政,而且要求尊重科学,按科学办事。行政机关进行任何行政决策,实施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考虑客观规律,作必要的可行性研究和一定的成本一效益分析,使相应决策和行为具有最大可能的合理性,尽可能给国家、社会、行政相对人带来益处和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对国家、社会、行政相对人利益的损害。
行政效率原则主要有下述3项要求:①严格遵循行政程序和时限。在行政法的立法中,要重视并严格规定行政活动的程序和时限,规定行政工作人员违反程序、时限应负的法律责任。世界上许多国家制定了专门的行政程序法典,详细规定了各种行政活动的程序、时限,行政行为违反这些程序、时限,即为违法,法院可应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判决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其他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亦可令其承担法律责任。②行政机构组织精干。提高行政效率还要求行政机构组织精干。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必然导致办事中相互推诿、互相扯皮、效率低下。机构多了,环节多了,只要有一个环节未协调好,就可能在那里卡壳,把事情耽搁下来;即使一切顺利,一个事情要经由许多机构和许多道环节,也将很费时日,而不可能有高效率。正因为如此,当今世界各国政府在行政改革中都把精简机构、精简人员放在重要的位置。特别是在60年代以后,许多国家都多次进行以精简行政机构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当然,机构改革必须和整个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联系起来,以转变政府职能为中心。否则,仍然难以收到好的效果,改革的成果亦难以巩固。我国机构改革的经验教训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所以,我国现在进行的机构改革,一改过去的模式,将机构改革纳入到整个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系统工程中,采取以转变职能为中心的作法,以达到真正精简机构和人员的效果。③加强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成本-效益分析。行政效率与企业效率一样,表现为投入与产出的比率:投入少,产出多,效率就高;反之,投入多,产出少,效率就低。效率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决策和实施行政行为时作必要的成本一效益分析,力争用尽可能少的钱办尽可能多的事。行政机关在组织社会、经济、文化建设中,做出任何重大行政决定都要事先进行详细的调查,周密的可行性研究,对需要投入的资金和可能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进行认真、细致的计算,要考虑多个方案,从多方案的比较中选择最佳方案。行政机关在经常性的工作中,亦要坚持经济分析,考虑经济和社会效益,例如,审查一项建设计划,批准一个企业的建立,组织一项开发工程,确定一条铁道、公路的路线,发放一项产品的生产许可证,解决一项争议、纠纷等,都要考虑到经济效益,作出最有助于既解决问题又节省人力物力的决策、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