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避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00页(473字)
亦称政治庇护。因政治原因而向外国寻求保护以规避受本国管辖。获准政治避难者,受准许避难国的保护,不受引渡或驱逐。
1793年法国宪法最早确立了政治避难制度。该宪法规定,法国对为了争取自由而流亡到法国的外国人给予庇护,对专制者则不给予。以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宪法确立了政治避难制度。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4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求和享受庇护以避免迫害。”按国际惯例,获准政治避难的人享有不受引渡或驱逐的保护,并享有在保护国的入境居留权。
我国1982年宪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根据该款规定,政治避难在我国指:①受庇护权只给予提出申请要求的外国人;②提出政治避难的原因必须是政治原因,不包括一般刑事罪犯;③是否准许政治避难属于国家主权行为,我国政府有决定权;④准许政治避难者,不受引渡或驱逐,享有入境居留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