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濑户内海环保措施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07页(329字)
日本《濑户内海环境保护特别措施法》规定:(1)在有关府、县区域内(政府令规定的区域除外),工厂和事业场向公共水域排放污水者,凡增添设置特定设施,在设有该款规定的特定设施的工厂或事业场每日污水排放量最多不超过50立方米的特定设施以及其他政府令规定的设施除外时,按总理府政令规定,必须得到府、县知事的许可。(2)要求获得许可者,必须向府、县知事提交填有规定各项说明的申请书。(3)申请书中必须附有该特定设施对环境影响的预测评价书。(4)提出申请的特定设施只有符合本法各项规定的,府、县知事方可批准。(5)对违反规定而设置特定设施者,府、县知事有权命令拆除特定设施,停止作业,以及为纠正错误而采取的其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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