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813页(334字)

中国在特定部门设立的专门性质的审判机关,是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中的一个特殊的组成部分。1954年的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一次对其设置和地位等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现已设立的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它们不是按行政区划,而是按特定部门或特定案件设立的;它们不受理普通的刑事、民事案件等,而是专门审理与本部门有关的案件或特定的案件,因此这些案件一般都具有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特点,适用有关的专门法律。当事人如果对下级专门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专门人民法院上诉。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专门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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