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和表决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008年版》第77页(647字)

第四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条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

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第五十一条 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每次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十二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宪法的修改,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五十三条 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宪法的修改,采用投票方式表决。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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