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植物保护监督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27页(353字)

法国1999年《农业指导法》第92条规定,对以下行为处以两年刑期并课以500000法郎罚款:(1)在首府和海外省引入,故意持有或运输第342条列的无论处于何阶段的有害机体;(2)无视第349条规定的条件肆意进行植物、植物产品或其他物品的流通;(3)对第356条规定的植物、植物产品或其他物品没有配备植物卫生证明。对以下行为处以6个月刑期并课以200000法郎罚款:(1)不向其住址所在地市镇市长和植物保护机构通告在当地出现的新的有害机体;(2)不遵守第352条、第354条和第359条有关规定。阻碍代理人执行公务,处以6个月监禁和50000法郎罚款。违反本条规定的自然人亦会招致刑法的补充刑罚。在刑法第121-2条规定的条件下,法人可被宣布承担刑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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