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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保险规章制度汇编2005》第531页(1809字)
六十三、本指引规定的报告内容及格式适用于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的人身保险内含价值报告。
六十四、内含价值的结果如果对外披露,应当披露整家公司的结果。
六十五、保险公司应当定期编制人身保险内含价值报告,频率不得低于一年一次。
六十六、内含价值报告应当达到以下目的:
(一)有助于理解保险公司价值的变动;
(二)有助于理解主要风险及其对结果的影响;
(三)有助于保险公司之间的比较;
(四)确认结果的可信性。
六十七、内含价值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计算结果
1、自由盈余;
2、要求资本,持有要求资本的成本;
3、有效业务现值;
4、内含价值;
5、新业务价值。
(二)计算方法
1、适用业务;
2、红利分配方法;
3、持有要求资本的成本的计算方法;
4、新业务的确定方法;
5、费用模式。
(三)计算假设
1、主要假设的描述,包括但不限于:收益率、风险贴现率、资产分布及其收益假设、死亡率、残疾率、失效率及费用;
2、假设确定的依据;
3、改变假设的原因。
(四)相关分析
1、内含价值分析,建议采用附件所示的报表格式;
2、资本的变动;
3、新业务价值;
4、主要假设与实际经验的偏差;
5、自由盈余回报;
6、主要假设变动的影响;
7、费用;
8、其它重要项目。
(五)敏感性测试
1、风险贴现率;
2、投资收益率;
3、费用;
4、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假设。
(六)内部或外部的签署
六十八、内含价值报告无需经过外部审计。
六十九、保险公司精算责任人应对内含价值报告出具精算声明书,保证其内容合理、真实、无重大遗漏。
七十、保险公司向社会公众披露的内含价值报告的计算结果应当与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的计算结果一致。
七十一、中国保监会在不公布各个公司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向公众披露行业总体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