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甘宁根据地土地权属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82页(365字)

1939年4月4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施行《陕甘宁边区土地条例》。共6章27条。主要规定:(1)实行土地私有制,人民分配的土地为私人所有,土地改革前旧的土地关系一律作废,凡边区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权的,有完全使用与支配土地的权利。凡过去宣布没收而未分配的土地,作为公地其支配权属于边区政府,由当地乡政府管理。(2)一切未经登记的土地须向县政府申请登记。(3)土地使用以土地私有制及尊重各种合法的契约合同为根据。凡可使用的土地须尽量使用,无故任其荒芜废弃的,土地所有人应受到制裁。(4)在乡政府内设立土地委员会,处理本乡土地纠纷,其裁判权属于各级法院。土地纠纷未解决前,其土地管理权属于耕者所有,如有强行收租或阻止耕种的,酌情惩处。凡用欺骗威胁手段强占他人的土地者,一经查出,依法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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