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救急救难基金会章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商业出版社《新世纪工会办公室实务操作大全下卷》第1262页(1818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基层单位解决职工实际困难和应付处理职工中各种急难事件的能力,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和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为职工排忧解难、雪中送炭,为纺织二次创业造就一个安定和谐的改革环境,调动广大职工的生产工作积极性,促进纺织经济的更大发展,特成立职工救急救难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第二条 《基金会》是职工按国家的规定享受有关待遇后仍有特殊困难情况下的一种互助救济的补充性措施,是发挥集体力量,解决企业职工困难的有效手段和途径。凡承认本会章程并交纳会费的单位均可成为团体会员。

第二章 资金来源及使用

第三条 《基金会》资金来源由5个方面组成。

(一)上级工会的拨款;

(二)纺织工会的拨款;

(三)行政的拨款;

(四)基层单位、社会团体的捐赠及个人的捐赠;

(五)团体会员单位一次性交纳的会费。

为了不断充实基金会资金来源,基金会将每年组织一次献爱心捐赠活动。同时,行政、工会将每年追加资金,使其资金不断滚动。

第四条 会员单位一次性交纳会费,按不低于本单位职工总数每人×元为基数一次性交纳。

第五条 资金的使用必须有专人负责、专款专用,资金的使用受基金会常务理事会的监督。

第六条 会员单位或职工需使用资金,必须由会员单位或困难职工所在单位送申请报告,经基金会常务理事会审核后办理救济帮困申请单。《基金会》不受理个人申请。

第七条 《基金会》可在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前提下,为使基金得到增值,可用于投资或用于为职工的互助救济事业。

第三章 互助救济帮困条件

第八条 凡享受互助救济帮困的贷款单位,必须是《基金会》的团体会员。享受《基金会》救济帮困的职工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给予适当互助救济帮助:

1.因遭受不可抗拒的意外灾难而发生特殊困难的;

2.会员单位因职工发生特殊困难急需资金的;

3.其他特急特需救济帮困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基金会实行理事会,设顾问、名誉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若干人。

第十条 基金会理事原则上由会员单位及捐赠款在1万元以上单位的代表、指定人员担任并组成理事会。

常务理事由筹备单位及捐赠款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代表指定人员担任组成常务理事会,并经理事会大会通过。

第十一条 基金会帮困济难中心为基金会工作机构,负责日常事务工作,接受基金会常务理事会领导。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职责。

1.修改制订基金会基金管理及日常管理规定条例;

2.研究决定基金会基金的筹集、使用、增值等事项;

3.讨论确定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计划,并向理事会作工作报告和决算报告;

4.决定任命秘书长等工作人员;

5.讨论决定基金会重大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基金会常务理事会,并于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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