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与清算的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理财手册下》第1690页(1305字)
1.清算组的成立
股份有限公司决定终止后,应在终止公告发布后的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一般由上级主管部门、财政与税务等有关部门的代表、本公司有关专业人员组成。
清算组有以下职权:
①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②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③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
④清缴所欠税款;
⑤清理债权债务;
⑥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⑦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3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2.清算分配财产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对公司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债务的,清算组按下列顺序清偿:
①优先拨付清算费用;
②自清算日起前3年所欠公司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③所欠税款和按国务院行政法规应缴纳的税款附加、基金等;
④银行贷款、公司债券及其债务。公司清债后,清算组应将剩余财产分配给各,股东,分配顺序是:
A.按优先股股份面值对优先股股东分配,如不能足额偿还优先股股金时,按各优先股股东所持比例进行分配;
B.按各普通股股东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3.公告终止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不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