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法律文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中国文书大典中卷》第1441页(11915字)
【简介】:
公安机关法律文书是中国公安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按法定程序,处理刑事、治安等各种案件所撰写、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
刑事侦查法律文书是公安机关法律文书中最主要的一部分,也是种类最多的一部分。根据办案和诉讼程序,刑事侦查法律文书可分为:侦查预审文书、强制措施文书、侦查终结文书三类。
【范例】:
受理案件登记表
搜查证
搜查笔录
搜查笔录
时间1997年×月×日×时×分至×日×时×分,××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刘××、张××根据1997年×月×日××县公安局签发的(1997)×字第×号《搜查证》,在边××、黄××的见证下,对居住在××市××区××路125号的李××的人身、住处及有关地方进行搜查。
(搜查的简要情况)
搜查中,对李××家的所有住房都进行了查看。在厨房的水池下边搜出七成新三角利刀一把,在李卧室的床下,搜出带血的白色长袖化纤衬衣一件,男式系带27公分的黑色牛皮鞋一双。三角利刀、衬衣和皮鞋均被我局扣押,已记入《扣押物品清单》。
搜查中没有违反政策的行为,也没有损坏物品。
被搜查人或家属对搜查的意见:
搜查时,我一直在场,民警同志在搜查中没有损坏东西,也没有任何违法行为。
被搜查人或家属 李××
侦查人员 刘××、张××
见证人 边××、黄××
记录人 董××
通缉令
(1996)公通字第65号
各区、县公安分局、各派出所:
1996年10月15日凌晨6时许,我市××区××乡××村发生一起凶杀案。杀人凶犯郑××持菜刀将其妻子蔡××杀死后,畏罪潜逃。
凶犯郑××,男,35岁,本市人,身高1.70米,偏分头,长方脸,前额较宽,大眼,一双重眉,体型较瘦。上身穿灰涤卡中山装外套,内穿白衬衣,下身穿警蓝裤子,松紧口黑面白底条绒鞋。北京口音,声音稍带沙哑。希各单位接通缉令后,立即组织力量,严加控制。如发现郑犯,立即扭送公安机关,并电告×××号。
附逃犯照片如下:
××市公安局(用印)
1996年10月16日
传唤通知书
此页附卷
被告人须持此通知到案,无故不到,予以拘传。
拘传证
调取证据通知书
查询个人储蓄存款通知书
呈请刑事拘留报告书
领导批示:
同意对李××实施刑事拘留。
林××
1997年7月30日
呈请刑事拘留报告书
(97)金公刑拘字第8号
李××,男,现年24岁,金州县人,汉族,金州县机床厂工人,家住金州关镇环城北路十四号。
简历:
李××8岁起,一直在城关镇第一小学和临城中学读书。在初中期间,有多次小偷小摸行为。19××年初中毕业后即进县机床厂当工人。
犯罪事实:
人犯李××于1997年7月25日下午3时,在城东居民区三幢三单元403室偷得钱财后,正在撬401室房门时,被同单元的住户商××发现,在逃窜途中,被追赶群众堵截抓获。扭送到派出所,从李××身上查出偷得的人民币2500元,金项链一条(价值1700余元),全国流动粮票460斤。
鉴于前段时期县城关镇居民住宅区连续发生的盗窃案,其作案手段与李××采取的盗窃手段相同,有可能系李××所为。为了查清李××的犯罪事实,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呈请对李××实施刑事拘留。当否?请批示。
承办人:于××
1997年7月26日
拘留证
提请批准逮捕书
××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书
(199×)×捕字第64号
人犯赵××,男,现年28岁,××省××县人,职业:个体商贩,现住××县南门外××胡同×号。
简历:1967年至1972年在××县二小读小学,1972年至1978年在××县一中读中学,1978年至1981年待业在家,1981年至1983年做临时工,1983年至199×年为个体商贩。199×年7月3日因诈骗被拘留。
根据我局所获证据材料,人犯赵××犯有下列罪行:
人犯赵××于1991年12月至199×年6月以来,先后进行了多次诈骗活动。1991年12月底,他以给本县××乡队办企业购买汽车为名,骗取了人民币5000元(预交款),199×年3月他又以同样的手段诈骗本县××乡的队办企业人民币3000元。同年4月人犯赵××以能给××县××镇中学购买建房用砖10万块,骗得定金700元。
人犯赵××为了达到他肆意诈骗的目的,还私刻了华兴贸易公司的印章一枚,以此开假收条,骗得了部分单位的信任。
上述事实证实人犯赵××犯有诈骗罪、伪造印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又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
此致
××县人民检察院
局长 ×××
199×年7月6日
逮捕证
取保候审决定书
例文十四
委托书与决定书
预审笔录
××××年×月×日
自×时×分开始
至×时×分结束
预审员:林××、余××
讯问被告人 陈××
问:你叫什么名字,多大了?
答:我叫陈××,50岁。
问:你是为什么事进来的?
答:当时我也不知道什么事,下飞机就被抓进来了,后来我知道他们怀疑我是海工会的人。
问:那你现在清楚了吗?
答:他们告我在××年之前诈骗。
问:你诈骗了多少?
答:3200元钱。
问:那你现在的案子到什么地方?
答:××区检察院,现在到法院了,实际数额1000多点。
问:那你是在什么时候被抓住的?
答:××××年×月×日下午在北京机场被抓住的。
问:你是什么时候到本市的?
答:××××年×月×日从北京送到本市的。
问:当时关押在什么地方?
答:当时关押在本市安全局招待所。后来×月×日被收审转入省看守所的。
问:你是什么时候到市看守所的?
答:××××年×月×日被逮捕后转到这里来的。
问:你在省看守所关押了多久?
答:我在省看守所关押了3个月零25天。
问:你在省看守所期间,是否有一个叫徐××的和你关在一起?
答:开始只有我俩关在一起。
问:徐现在在那里?
答:他现在在市看守所×狱×室。
问:徐是什么时候到市看守所的?
答:是××××年×月×日到的,和我关在一起。
问:我们上午找你谈了以后,你有没有考虑过?
答:我考虑过了。他和我说什么,我就告诉你们什么。
问:他和你关押在一起时,同你说了些什么?
答:当时在省看守所的时候,我俩互不认识。但他听说我是泰国来的,后来他就问起我是什么事被抓进来的,相互之间讲了一些。我告诉他是为了台湾情报局的事进来的。他告诉我是为了100万元钱的事情进来的,被检察院刑事拘留。他的工作单位在财政厅。并相互了解了各自家庭的情况。后来,两人就慢慢熟悉起来了。当时,他每天被提审,他都把每天提审的情况告诉我,从中我也给他出了一些主意。
问:你给他出了一些什么主意?
答:我告诉他,拿得到证据的,自己承认;拿不到证据的不要承认。后来,他爱人给他送东西来,根据他和他爱人在外面说好的,根据送东西来的签名,3个字中间有一个潦草的,说明东西里有信。当时,他没找到,是我帮他找到的。
问:那你知道信的内容吗?
答:我看了。
问:具体一些。什么内容?
答:具体内容是:你要为家庭着想,该装哑巴的就要装哑巴,该糊涂的应该糊涂。外面我在活动,金胖子的电话打不通,秀梅找到了(即:电话打通了),该讲的都讲了。关于电视机的事,我已经付了钱了,你不知道的,外面检察院来问我,我也这样讲的。我已和秀梅讲过,叫她转告金胖子(秀梅是金胖子的妻子)。“信封”已经来过我这里,他也为你的事活动,你不要多讲了,该做哑巴了。签名是“群”。当时我就问他:怎么会有“信封”这名字。他对我说,当时他们在外面讲过“信封”是他们厂里的经理(他指徐某)。我问他:“你怎么会有工厂?”他就告诉我周某是大学里的,人很聪明,他正在搞新的家电产品,由于资金不够,现在还没生产,厂地都有了。我问他:“你这产品是什么产品?”他说是一种新的家电产品。我又问:投资量是多么?他说这产品我已经投资了5万元现金,房子是租的。三楼房子空着没人住,你出去到那里去住,你再投资点,我就好把这厂搞起来。我问他:那你把这个厂的情况和我说一下。他说,这厂总的投资都是他,一共是5万元。周××负责管理。办厂手续是周××经办的,名义上是他,而实际上是我的。周××这个人,实际上金胖子也不知道,只有徐及徐的老婆知道。他就讲这些。过些天,他写了一封信出去,叫他老婆按一个地名找一个人,说这个人是很关键的,叫他什么也不要讲。现在的案子与他无关,叫他把所有的材料都毁掉。叫他老婆一定要找到这个人。这个关键人物是某单位的财务科长,至于哪个单位,叫什么名字已记不清了。徐是把这信放在毛毯里送出去的,我也叫他托带了一封信出去。
问:你带的信是什么内容?
答:没什么,就是叫他老婆去看看我女儿。我女儿把这事情告诉了市安全局。后来我们分开一段时间了。
问:你和徐××关押在一起的时候,还讲到什么?
答:徐结婚时,金胖子送给他一个彩电和一只金戒指。徐有一只旧的电子琴给金胖子。金胖子又给他一只新的日本雅马哈双排电子琴。旧的不值钱,新的很值钱。彩电的发票在他老婆手里,写的是他老婆的名字。徐买东西的发票都是他老婆的,名义上说是他老婆的东西。抄家不会抄走的,而实际上大多数东西都是他的。还有在钢琴后面有一张支票,叫他老婆看后毁掉。这张支票是刚才提到的某单位财务科长开给他的,徐没去拿,放在钢琴后面,面额大约1万元。他还有一张牡丹卡,信用卡的钱是工商银行的,这是徐和我说的,也是他最担心的那个人的。现在信用卡上还有5000多元。他跟我讲,他与牡丹信用卡的工商银行有熟人,他有很多钱就是通过这个银行转过来的。他还有钱存在其他银行,什么银行我不知道。
问:其他还有什么?
答:他的爷爷是右派,回到老家去了。他爸爸是经商的,在辽宁干个体户,他弟弟、妹妹都是个体户。他在临出事前,他打电话叫他义母在经济上挑点担子,说是他爸爸给的。后来我问他,你爸爸干个体户哪来的钱,他说这你就不要管了。金胖子在北京曾包过柜台,有部分钱可能转到他爸爸那里,具体的我也不清楚,他只是隐约地讲过。以上讲的是在监狱中他跟我说的,具体事情我也不知道,谈话的内容是实事求是的,徐的话是假是真,供你们参考。
问:其他还和你谈了什么?
答:当时,金胖子为自己开个厂,向小徐商量过要借款,谈好了条件。小徐从磁带厂通过关系借了30万,实际上金胖子只拿去25万。由于时间到了,金胖子还不出这笔款,徐××就告诉金胖子,如金胖子通过正常手续,再给他借75万,向两个单位借。后来金胖子拿到了75万,金就从75万中拿出30万元和利息一起还掉了。其余的钱,金胖子拿去办厂用了。
问:徐××向磁带厂借30万元,从中他得了多少好处?
答:因为金胖子只拿回去25万元。
问:那徐拿了5万元?
答:这徐没有讲。
问:徐得到好处是肯定的?
答:是的,但多少不知道,磁带厂负责人也拿到了好处,这是他讲的。
问:其他还有什么?
答:徐的大多数家产,包括高档消费品,大多数是徐买的,但开的发票是他老婆的名字,一旦出事的话,就说是老婆的父亲给女儿的陪嫁。
问:其他呢?
答:没有了。
以上笔录一共7页,已看过,是实事。
陈××
1991年4月20日
侦查实验笔录
时间:1994年×月×日×时×分至×日×时×分
地点:××市××区××立交桥东侧××厂宿舍8幢203室
参加人姓名、单位、职务:
洪××,××区公安分局刑警队副队长
季××、莫××,××区公安分局刑警队侦查员
侦查实验的目的:×月×日发生李××被杀一案,证人冯×称,李××是李的儿子李×所杀,因案发当天,当一列火车从证人窗前呼啸而过时,他亲耳听到住在他楼上的李×叫喊着:“我今天非杀了你不可!”为了证实证人在当时情况下,听到李×叫喊声是否属实,经局领导批准,同意进行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的过程及结论:进行侦查实验时的天气同发案时一样,晴天。侦查实验的具体时间也与发案的时间相同(发案当晚××次列车通过现场时间)。由刑警队副队长洪××、见证人赵×、证人冯×一同在冯×家(203室);由侦查员季××、莫××押解被告人李×在杀人现场(303室)。
当××次列车从窗前呼啸而过时,侦查员令被告人李×叫喊:“我今天非杀了你不可!”其结果是,在楼下203室的刑警队副队长洪××、见证人赵×和证人冯×均未听见楼上有任何叫声。经侦查实验证明:当火车从203室窗前呼啸而过时,楼下是听不见楼上叫喊声“我今天非杀了你不可!”的。因此,证人冯×这一证词是不真实的。
参加人:洪××、季××、莫××
见证人:赵×
记录人:林×
××公安局
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
(公章)
撤销案件通知书
×××公安局撤销案件通知书
(1997)×公预字第×号
你院(1997)××检捕字第××、××号以诈骗罪批准逮捕的人犯李××、董××,经预审查明,李系精神分裂症患者;董(已取保候审)按李的指使参与诈骗活动,但未得到实惠,罪行显着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六项的规定,经我局决定撤销案件。已于一九××年三月十八日,对李××交当地公安机关及其家人监护;于一九××年三月十九日,对董××宣告教育释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特通知你院备查。
此致
××市人民检察院
××市公安局
1997年×月××日
(局印)
破案报告书
关于张××杀人抢劫案的破案报告
(1997)×公刑字第15号
一、案情概况
1997年×月2日×时×分,×公安分局刑警队接到××派出所报案称:“在××乡××村附近的田地里,发现一具男尸,身上有血迹”。分局有关领导即刻率领刑侦、技术人员赶赴现场,发现被害人的尸体俯卧在地,头部有钝器伤痕,胸部右侧肋下有一处刀伤。经检查,在被害人衣兜内发现一张居民身份证和一份出卖出租汽车的合同,签字人是吴××和张××。
根据上述情况,刑侦人员迅速开展了调查访问。得知死者叫李××,男,20岁,无业,住在××区××大街××号;死者开的车系菲亚特牌125型葱绿色小轿车,车牌号是××01-90155。李是张××以每天十元到十五元的酬金雇用来的司机,于×月×日早上7时接车营运,一直未回家。
二、案情分析
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访问获得的情况分析如下:
1.尸体周围的地上无搏斗痕迹,只有一种明显的鞋印。死者可能是突然间惨遭杀害的。系一人作案。
2.经法医检查:尸斑出现,尸体未僵。断定作案时间与报案时间属同一天下午,相隔不超过3小时。
3.致命刀伤只一处,证明犯罪分子行凶前,离死者很近,而且很得手,是个大胆妄为,身强力壮者为之。
4.此案是一起抢劫出租车而导致害命的案件。
三、破案经过
为了迅速捕获犯罪分子,市局立即向全市通报案情,要求各区(县)查、抓犯罪分子,并同时设卡堵截被抢的车辆。
××分局接到通知后,即刻遵照市局要求全面进行了部署。当日晚11时许,知情者×××在××火车站突然发现一辆没带车牌的葱绿色小轿车,车中有个面带惊慌神色的司机走入售票室买票。经侦查发现:车内有血迹和玻璃酒瓶碎片。遂将上述情况报告站前派出所。派出所领导当即率领全所的民警速往火车站。此刻,由北京开往××方向的161次列车已到站,犯罪分子正要上车潜逃时,被民警抓获。搜查中,在皮靴内发现大号水果刀一把。
经审讯,案犯张××供认:春节前,对经人介绍相处仅几天的女友,因被突然中断恋爱关系怀恨在心,产生抢劫出租车,截持女友进行强奸的邪念。作案前一天,他携带匕首从家中出走,当夜未归,宿于市内××火车站。作案的当天中午,又买了一瓶宾州白酒和一把大号水果刀,上了菲亚特牌绿色小轿车去纺织印染厂。到该厂后,案犯又说上××村。车到××村,司机见势头不对,欲调转车头返回。就在这时,案犯在后面操起酒瓶猛击被害人头部,并猛刺一刀。接着,该犯急忙卸下车牌扔掉,从乡镇小路驱车消磨时间。下午×时许,把车开到××乡附近公路等待女友下班。因见女友与姐夫一道回家,没敢轻易动手,便驾车向火车站逃窜。
四、处理意见
案犯张××,男,19岁,××区××乡纺织厂司机,住在××区××乡光明村。该犯因初恋不久,被女方中止恋爱关系后,产生抢劫出租汽车,欲劫持女方并将其强奸的邪念,成为杀人犯。对车内血迹经化验表明,血型与死者血型相同。归案后,该犯对杀人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词与现场勘查分析和判断的情况一致。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该犯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为维护社会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拟将该犯报请逮捕。
上述报告当否,请批示。
×××公安分局(章)
1997年×月×日
起诉意见书
××公安分局起诉意见书
(1997)×公起字第×××号
被告人王××,女,30岁,汉族,××省××市人,初小文化程度,无业,被捕前住××轮船公司宿舍×幢×号。
王××197×年辍学后在家,1995年11月因犯放火罪被××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三年,1996年11月30日又因故意放火被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放火一案,经本局自1996年12月28日至1997年1月4日的预审和调查,证实她犯有下列罪行:
被告人王××因家庭矛盾,于1996年11月29日晚9时许,将棉胎、蚊帐及毛巾、碎布等,堆放在自己家中的五斗橱上,用火柴点燃后离家(其家住房为连户、油毛毡顶的简易棚)。周围群众发现火情,立即扑救,才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王××经精神医学司法鉴定结论为:人格障碍,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综上所述,被造人王××历史上曾因犯放火罪受到刑事处罚,但不悔改,现又在住宅区内故意放火,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已构成放火罪,并属累犯。为此,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特将本案移请贵院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区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签)
1997年元月4日
注:
(1)被告人王××现押于××市看守所
(2)附本案预审案卷共壹卷壹册
补充侦查报告书
(1997)×字第×号
你院于97年×月×日以(1997)×字第×号补充侦查意见书退回被告人梁××一案,现已经补充侦查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将补充侦查结果,报告你院:
一、梁××作案凶器三角刮刀的指纹鉴定结果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关于你院所提出的被告人梁××一事,原送审查的预审卷宗已有证据材料,详见卷宗第×页第×页,故不再补查。
现将该案原预审卷宗×册及补充侦查材料×份共×页,一并送上,请予审查。
此致
××人民检察院
公安局 (章)
1997年×月×日
请求复核意见书
×××公安局请求复核意见书
(199×)×公请核字第××号
你院199×年10月9日所作的有关被告人刘××的复议决定书,我局认为对被告人刘××的处理过轻。特提出请求复核的意见如下:
被告人刘××盗窃其所在工厂(××市××厂)的工业用铜20斤,轴承30套,自行车2辆,事实俱在,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理应依法惩处。至于该犯曾揭发过另一盗窃犯王××的罪行,但对查清王××的罪行并无重要意义,且刘××所揭发的内容,都是另一被告人王××所早已交代的,甚至部分内容是王犯与刘犯串供的内容,故不应作为对刘××从轻处理的根据。据此,请求你院对该案进行一次复核。
此致
×××人民检察院
×××公安局
199×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