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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工资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吉林人民出版社《运输经济辞典》第211页(375字)

按不同职能制定的工资制度。是我国于1985年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进行改革而制定的一种新的工资制度。它将工资改革前的标准工资、副食品价格补贴、行政经费节支的奖金及改革中增加的工资加总,按职工本人基本生活费用的需求、实际从事工作的职务(岗位)、参加工作的年限和超额劳动的情况等不同职能,将工资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岗位)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组成部分。其中:职务(岗位)工资是主要内容,它能够把工作人员的工资同本人的职务、责任和劳绩密切地联系起来,较直接地体现出按劳分配的原则。

结构工资首先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一部分经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以及用企业奖励基金自费进行工资改革的企业,亦可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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