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35页(1494字)
是指一方当事人依据合同约定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费用,另一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指定的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生存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行为。在一般观念上,保险是指商业保险。保险为一种双务有偿合同关系。保险法律行为的实质,为当事人约定义务的给付。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保险费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对于危险发生可能造成的结果,预先已有充分合理的准备,并以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基础。保险合同上的给付义务,或者直接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而发生,或者根据保险人和投保人订立的保险合同而发生。保险的功能在于分散危险、消化损失。补偿因不确定的危险所造成的损害,及时对受损失的人给予经济上的补偿提供捷径,是保险的本质特征。在理论上,保险人可以估价和承保任何种类的风险而形成类别各异的保险,只要其承保的风险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但是,在历史上,保险却是依照保险公司承保的三个基本类别的风险而被划分为人寿保险(1ife insurance)、火灾和意外保险(fire and casualty insurance)以及海上和内陆水上保险(marine and inland marine insurance)。现代保险实务以及理论,从多角度依照相对客观的标准对保险予以了更多的分类。早在远古时代,就已经存在后备救济和互助保障的思想萌芽。例如,中国公元前2500年左右产生的“礼运大同”观念,公元前2500年巴比伦王国实行的“征收赋金,以备救济火灾及其他天灾损害之用”的措施,但是它们都不能和保险相提并论,只不过是以道义或宗教观念为基础的、用于谋求经济生活安定而类似于保险的原始政治思想或者措施。保险实际起源于欧洲中世纪末期的海上保险。有记载的海上保险合同的早期形式,主要有14世纪中叶的无偿贷借(Mutuum gratis et amore)和空买卖契约(Emptio venditio)。形式和内容上纯粹的保险合同,应当首推1384年签发的比萨保单。从15世纪末期起,商人中开始分化产生专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商人,有力地推动了保险业务的开展。到17世纪以后,保险经纪人开始形成为专门的职业,促使保险业逐步发展为资本主义生产经营活动的一个重要环节;并且,火灾保险公司已经大量出现,使火灾保险业务成为保险业的主导产业之一。19世纪以后,资本主义经济取得重大发展,保险业随之急剧扩展,各国开始对保险业的经营予以直接或者间接监督管理,巩固了保险业发展的基础。经济的发展,国民财富的积累,保险的技术和技巧的健全,保险观念的更加普及,直接促成了20世纪后保险业的全面发展,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人身保险开始得到推广和普及。中国的保险开始于清朝末期。中华民国成立后,中国的民族保险业有了一定的发展,由国人设立的保险公司最多时达百余家,但是,各保险公司的资金相对薄弱,难以壮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接收了官僚资本保险公司,全面改造了私营保险业,并成立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了财产保险、人寿保险、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牲畜保险、农作物保险、海洋货物运输保险、船舶保险和国际再保险等业务。改革开放后,中国的保险业有了长足发展,保险业务量急剧上升,保险服务的领域不断扩大。与此相适应,中国鼓励和发展保险业的公平竞争,正在逐步形成保险市场开放的新格局,并已有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华泰保险公司、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等20多家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