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闻证据规则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61页(352字)
指法庭不得将以传闻为陈述内容的书面材料采纳为证据。是英美证据法的一项重要规则。传闻证据,包括传闻陈述,即向法庭转述他人所感知的待证事实的陈述;书面陈述,即证人在审判期日以外所写的书面证词;陈述笔录,即审判期日以外办案人员询问证人所作的证言笔录。在刑事诉讼中原则上排斥用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例外规定主要有:(1)临终遗言。在对杀人罪的控诉中,被杀者临终遗言中关于死亡原因的陈述,可以采纳为证据;(2)证人作证书。证人已在刑事案件移送审判的治安法官面前制作了作证书,但在正式开庭审判时已经死去,或病重或受到被告人及其有关人员的阻拦而无法出庭,可以在审判时宣读该作证书。(3)承认。适用于任何被告人在审判前作出的,而在审判中对其不利的陈述或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