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责任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671页(604字)
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环境法或者其正常的环境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环境资源、财产或人身造成危害而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按照环境责任性质可以将其分为环境民事责任、环境行政责任、环境刑事责任等三类。按照承担责任的原因可分为环境污染责任、生态破坏责任、资源破坏责任。按照追究责任的作用和目的可分为遏止性责任、制裁性责任、补救性责任。环境法律责任虽然具有一般法律责任的属性,但又具有其他法律责任不同的特点:(1)某些环境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以违法为必要前提,只要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环境污染或资源的破坏的后果,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中国《环境保护法》就未把行为的违法性作为承担排除危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2)环境污染民事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制,即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无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也要承担责任。(3)环境民事责任行政化、行政责任扩大化。在环境法中,许多原来被认为是民事责任的却成了行政责任,许多本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却以行政责任代之或者既承担民事责任又承担行政责任。另一方面,行政责任适用范围扩大化,行政责任的种类也增多了。(4)违法处罚趋重化,主要体现在加重了处罚的程度、实行以天计罚、实行惩罚性损害赔偿。(5)实行两罚或多罚制。也就是说,对于违反环境法或造成环境污染破坏的行为,除了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行为人所属单位及其领导者或其雇主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