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203页(264字)
“一般人破产主义”的对称。破产法只能适用于商人而不能适用于非商人的立法原则。近现代的商人破产主义立法,是中世纪意大利商业中心城市商人破产执行制度的产物,起始于1807年拿破仑商法典的破产编。采用法国法系的大多数国家破产立法,例如比利时、意大利、埃及、西班牙、瑞士、伊朗、希腊、巴西、墨西哥、委内瑞拉、哥伦比亚、阿根廷等,均继承了法国商人破产主义的立法传统。商人破产主义的实质,在于确认商人的破产能力,否认非商人的破产能力。但是,现代破产立法的趋势正在日益摆脱商人破产主义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