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设立主义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995页(370字)
又称“放任主义”。指国家对于法人的设立不加任何限制,不要求具备任何形式,完全听凭当事人自由为之,由设立人自由设立法人之主义。盛行于欧洲中世纪早期。当时,地中海沿岸自由贸易发达,商事公司大量出现,为鼓励此种商事公司的勃兴以促进贸易之发达,法律对法人之设立采取了放任主义的立场,完全不加干预,不加限制。法人之设立采取自由主义原则,其好处在于极大地便利了公司设立活动,大大节省了设立费用,为公司法人参与商事活动提供了最为方便和快捷的途径。但通过此种方式设立的公司如何同合伙组织加以区别,如何防止人们借公司之名行合伙之实,如何保护交易安全,都是此种设立主义难以解决的问题。有鉴于此,法人设立的自由主义在中世纪后期就已被淘汰。近代以来,除瑞士民法对于非营利法人仍采此种主义以外,已鲜有采用此种主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