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纳法(亚里士多德)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江西人民出版社《东西方哲学大辞典》第262页(908字)
形式逻辑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是指由个别的事物或现象推出该类事物或现象的普遍性规律的推理式方法。亚里士多德在《工具论》中最早谈到归纳法,其含意包括完全归纳法、不完全归纳法,以及借助心理机制,从特殊感觉达到对普遍认识的直觉归纳法。
在《前分析篇》中,他把归纳法与三段论相提并论,看作是论辩和证明的方法,并认为它们都必须依赖先有的知识来进行,也都是从已知到未知。但是归纳法有的能得必然结论,有的只能得或然结论,前者就是完全归纳法,后者就是不完全归纳法。
他说:“归纳法,或由归纳而形成的三段论,是凭借两端词之一作出另一端词属于中词的结论。例如,B是A和C的中词,我们借助C说明A属于B。这样我们就作成了归纳。……我们必须注意,C是所有个别的总和,因为归纳就是借助所有个别作成的。”这段话就是他对完全归纳法的典型叙述。从这段话中可以看出,三段论是由一般到个别,归纳法是由个别到一般;三段论是通过中词说明大词属于小词,归纳法是通过小词说明大词属于中词。
在《前分析篇》、《后分析篇》和《论辩篇》中讨论了不完全归纳法,并把它作为论辩推理的一种。他说:“最熟练的驾驶员是最精干的,最熟练的车夫也是最精干的,那么一般说来,在自己专业内最熟练的人就是最精干的。”在这里通过两个实例,而不是尽数枚举,就得出了一般的结论,所以称之为“不完全归纳法”。这种归纳法所以能够得出结论,亚里士多德认为,“是因为个别情况的含意,同我们主张的一般情况的含意是相同的。”
关于直觉归纳法,是在《后分析篇》中结合认识论讲的,在《形而上学》中也有论述。
亚里士多德还认为,三段论和归纳法不仅反映的思维进程不同,认识作用不同,在不同的范围内应用的效果也不同。归纳法适用于大多数人,特别是青年,因为他们知识浅薄,更接近感性知觉,而三段论则更适用于专家所作的强有力的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