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自然概念》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江西人民出版社《东西方哲学大辞典》第498页(808字)
法兰克福学派在当代的代表之一施米特的成名作。
于1962年在西德首次出版。作者在书中通过考察马克思对“自然”这个概念的解释,阐述了该学派的“批判唯物主义”观点。
施米特认为,马克思把“一切自然存在”都看成是社会劳动的产物,强调人和自然以实践为中介的高度统一,因而马克思的自然概念具有“社会的历史的性质”,自然是个“社会范畴”,社会也是个“自然范畴”,自然和人是“不可分离的”。马克思讲的自然界的“优先地位”也只能存在于实践之中,人和自然都只是实践的要素,并且随着工业的发展,自然的客观规定性正“逐渐纳入主观之中”,凡是能被认识的东西都是主体所创造的。
所以,在施米特看来,唯物主义不应以“物质”的“抽象性”,而应以“实践的具体性”作为自己“真正的对象和出发点”;马克思的唯物主义是一种“非本体论”哲学,而不是“抽象的世界观”;辩证法是“只存在于人变革自然的实践中”的历史方法,根本不存在“纯粹客观的辩证法”;认识作为“实践批判”活动的要素,使思想“潜入”它所反映的现实,成为“其本质的组成部分”,人在劳动中“把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结合起来,是马克思的唯物主义认识论的根本立场”,从来都不是对自然界本来面貌“不附加任何外来成分”的朴素了解或“摹写”。马克思关于“人的自然本性的完全解放”、“自然的人化同时也是人的自然化”的论断完全是一种“乌托邦”,因而马克思是“哲学史上最大的乌托邦主义者”。
施米特正是从这种观点出发,把恩格斯和列宁同马克思对立起来,对他们所阐述的辩证唯物主义进行了一系列指责,认为恩格斯关于世界统一性在于它的物质性的命题是“低劣的唯心主义”,承认“自然辩证法”是陷入了“物活论”,把认识看作对客观世界的“反映”或“摹写”是重复了旧唯物主义的机械论错误,是“站不住脚的”,等等。施米特在该书中阐述的这些观点,同卢卡奇、列弗伏尔、布洛赫等人的观点,是大体相似的。